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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XX县区管委会关于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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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 XX 县区管委会关于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关于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为贯彻落实《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176 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发〔〕48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乡(镇、街道)、村(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 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与目标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区通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资源,法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巩固新农合制度,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措施,推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进展,满足广阔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主要内容乡村一体化管理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范围,在区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村卫生室在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法律规范的管理。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区卫生局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在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承担行政村(居)或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疗等工作。 (一)设置规划与建设根据每个乡镇、街道或 3-10 万人口标准,规划设置 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居民出行 20分钟可享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若干个社区居委会,或每 1—2 万人口规划设置 1 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规划设置 1 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分散的行政村,人口超过 15000 人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或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对地处边缘,交通偏远,居民人口 1000 人以下,且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医疗服务点,对服务人口小于 100 人的偏远行政村,可采纳“开通咨询热线,落实责任医生”的方法,推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服务全覆盖”。“十二五”期间,我区规划设置城乡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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