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摘 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进展,进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进展的必定趋势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 1
1 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纳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实行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
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实行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实行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 100 英镑
《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 10000 金法郎一件或 30 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 66
5 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并非某国货币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5 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3 货物概念界定《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