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30C50备案号:17615-2024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354-2024消 毒 剂 生 产 环 境 卫 生 要 求2005-12-05 发 布2006-05-01 实 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为了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本标准对消毒剂生产环境空气、物体表面、生产工人手的卫生指标进行规定。在本标准的制定中,参照了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本标准4.3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举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卿、毛洁、张帆、卞雪莲。消 毒 剂 生 产 环 境 卫 生 要 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毒剂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消毒剂生产企业。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T 16294-1996 医药工业干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3 术语3.1 消毒剂具有消毒或灭菌作用的制剂。3.2 生产环境生产区内的空气、物体表面、生产工人手、生产设备等。3.3 物体表面指与生产活动有关的工作台面、设备表面、盛装容器的内表面等。3.4 干净室(区)对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规定需进行环境控制的房间或区域。4 卫生要求4.1 生产区选择与卫生要求4.1.1 消毒剂生产企业必须有干净的生产环境,生产区周围无影响产品质量的污染源;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生产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生产区应设有防止灰尘和虫害等有害物进入生产区的防护设施。4.1.2 生产区内不得设置生活区。4.1.3 生产区做到人物分流, 按生产工艺流程分别设置物料缓冲间、称量间、制造间、灌装(内包装)间、装箱间、容器清洁与贮存间、制水(贮水)间,保证生产连续性。采纳自动化生产线生产时,生产用房布局可按工艺调整。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4.1.4 在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室与缓冲区,更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