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稳性校核与检查第 1 章通则1
1 《规则》与本局接受的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现行船舶稳性标准是船舶稳性资料审查的依据
各种渔业船舶适用的完整与破舱稳性标准见表 1
1 稳性标准标 准 名 称稳性种类适 用 围《规则(2000)》第七篇第 5 章完整船长 L≥12m 的非国际渔业船舶《规则(2024)》第五篇第 4 章完整船长 L<12m 的非国际渔业船舶《1977 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 年议定书》完整船长 L≥24m 的国际渔船IMO RES
A·749(18)完整船长 L≥24m 的所有类型船舶,以与船长 L≥12m 的有甲板渔船SOLAS 74/78 第Ⅱ-1 章 B-1 部分破舱符合 SOLAS 公约,L≥85m 的船舶MAPOL73/78完整、破舱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150 的油船ICLL66/88破舱A、B-60 和 B-100 型船舶1
2 国际渔业船舶应按 IMO 稳性标准进行衡准
非国际渔业船舶按《规则》规定的稳性标准衡准,也可按 IMO 稳性标准衡准
第 2 章倾斜试验与空船排水量测量2
1 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的实际位置
船舶应尽可能在接近完工状态(空船状态)下,进行倾斜试验
如船舶限于条件,难以达到空船状态,可允许有不包括油、水在的少量多余或不足物件
多余或不足物件的重量一般应不超过空船排水量的0
2 新建船舶完工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进行倾斜试验
3 同一船厂按同一审批图纸建造的同型船,除首制船外,可进行空船排水量测量以替代倾斜试验
4 对于空船排水量占设计排水量 75%以上的船舶,无论其是否为后续姐妹船,均应要求做倾斜试验
5 后续姐妹船的空船排水量测量结果应与做倾斜试验的首制船进行比较,若其空船排水量与首制船相差超过 2%,或重心纵向位置相差超过 1%船长时,该船应重新进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