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 一 篇 通 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2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2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3第三节瓦斯管理4第四节防灭火管理6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6第六节综合防尘8第 二 篇 矿 井 通 风 瓦 斯 管 理 制 度 9第一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9第二章 “一通三防”会议制度10第三章“一通三防”检查制度10第四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1第五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第六章反风设施管理制度13第七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4第八章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查制度16第九章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17第十章瓦检员巡回检查与请示报告制度18第十一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20第十二章光学瓦检仪维修保养制度21第十三章矿井测尘制度21第十四章矿井综合防尘制度22第十五章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4第十六章“一炮三检”制度25第十七章矿井测风管理制度25第十八章防止矿井自然发火管理制度27第一篇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第 1 条 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穿无措施,罚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 500—2000 元
第 2 条 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 200—1000 元
第 3 条 巷道失修率超过《规程》规定,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 元;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二,罚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 500—2000 元
第 4 条 主扇停风后,不与时打开防爆门,给予责任单位 500—2000 元罚款,给予责任者 200—500 元罚款,不听从检身人员命令,擅自入井的人员罚款 200—500 元
第 5 条 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 10 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罚 200—1000 元
第 6 条 主扇房工业卫生差,各种记录不与时填写的,罚责任人200 元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第 1 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的,罚责任单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