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24〕3 号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4〕36 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 37 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24〕131 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24〕63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 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 1-12 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 1 个季度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所辖县环境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于次年 3 月 1 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将季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