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管理法律规范(暂行)总 则 一、为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法律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进展服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二、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
三、社会福利院法律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办院宗旨明确,能够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及其它特别困难对象的收养任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和睦、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三)有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管理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四)建筑设施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法律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法律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四、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在实施的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底工作计划
五、行政、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等管理体系健全,有科学、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六、实行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依法履行职责
收养对象入住和离开福利机构手续健全,程序法律规范
“三无”对象入住福利院应有个人申请书、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局审核意见,市民政局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弃婴入住福利院应有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福利机构负责人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
八、依法开展涉外送养、国内送养和家庭寄养,送养和寄养的各种档案资料完整
九、收养对象的生活标准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队 伍 建 设十、领导班子事业心强,团结务实,廉洁奉公,政绩突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
十一、领导班子文化、专业结构合理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