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1.1 为了法律规范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验收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和项目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2 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2.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接受本级行政区域内业主单位委托组织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的验收。2.2 依据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合同书、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及法律规范的验收资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验收。2.3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2.3.1 项目根据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3.2 各个分项全部预验收合格;2.3.3 已通过自治区档案局指定软件综合应用测试;2.3.4 各种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内容;2.3.5 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2.3.6 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3 验收内容3.1 分项验收:对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分项进行验收,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备份等。验收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加工的所有档案和数据,抽检的比率不得低于档案和数据总量的 5%。3.2 验收指标:以下分项抽检标记为“不合格”:未按数字化加工要求拆装、处理档案,档案破损、页码顺序错误、页数不清、目录不实;扫描档案技术指标错误,扫描、处理图像文件不完整、不清楚、不反映档案原貌以及有缺页、漏页、重页、顺序颠倒等质量问题;图像文件存储格式、命名未按法律规范要求;目录建库数据格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著录项目不全、内容不准确法律规范,不能与图像数据库批量、快速挂接以及数据挂接错误的;数据备份不当造成数据丢失、错误,成品数据未进行多套备份。验收抽检的合格率达到 95%以上(含 95%)时,予以验收“通过”。合格率=合格的文件数/被抽检文件总数×100%。4 验收程序4.1 验收程序4.1.1 预验收 4.1.1.1 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预验收申请。 4.1.1.2 项目业主和项目承担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4.1.1.3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材料:预验申请书、完成工作报告、项目总结报告。4.1.2 验收4.1.2.1 申请:预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