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影响因素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概念界定;特征分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其侧重点不同、从立法与执法角度而言,应对内幕交易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界定、内幕交易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行为、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依据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不平等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以获利或避损为目的而进行的证券交易、内幕人员、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和逻辑起点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戒固于 1998 年颁布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概念;特征;要素 一、概念界定 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其侧重点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
侧重于接触信息对等性的定义
这类定义是以特定的证券信息为参照
看交易双方是否有先接触该信息的情况或条件,并且实际利用这种不对等的机会,取得交易相对人所不知情的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信息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即是内幕交易
例如A.c.苏特认为,内幕交易系某一个人或组织占有普通公众可能占有的机密信息,该信息属于“价格敏感”信息——即若为普通公众所了解就会在事实上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而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它是将有条件接触并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或组织均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这过于宽泛,忽略了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等因素
第二,侧重于内部人身份的定义
这类定义重点强调“公司内部人”与内幕交易的关系,而不是揭示证券信息在内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内幕交易的定义是: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这一定义影响广泛,如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仍有人称内幕交易为内部人交易”
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其一,它对内幕交易主体采纳列举的方式难免挂一漏万,由于内幕交易复杂多变的特点以及人们对内幕交易认识的不断加深等原因,内幕交易主体亦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
其二,内部人身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