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洗选加工事业的进展,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选煤运输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其基本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并负责本规程的贯彻实施。(二)制订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三)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四)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五)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六)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条 洗选、运输作业应当加强安全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各厂、车间、班组和各人,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第四条 安监部协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改进安全工作。第五条 洗选、运输作业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进展规划都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根据安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审批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七条 进行洗选运输作业的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二)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地点。(三)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判和控告。(四)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五)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六)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第二章 场区及工作现场第一节 场区第八条 场区和车间的行车道、人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或者落杆。第九条 为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