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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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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 (7 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31 条)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10 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7 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9 条)第六章 附则(3 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国家标准或其部门公告等方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对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八条 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人员;(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厂房设施,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五)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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