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1 号,~进一步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北京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牵头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共同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舞本市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讨论中心以及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统称“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 3 -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委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讨论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推举机构。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负责向办公室申请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并组织发放。推举机构主要从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新型孵化器中遴选~每年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推举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实验室在向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并兑现创新券的过程中~具体委托一家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本单位在创新券工作中的唯一对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开展科技资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