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试行)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是降低两个死亡率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每位高危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健和诊疗,特制定《XX 县高危孕 产妇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标 高 危 孕 产 妇 筛 查 率 100% , 管 理 率 100% , 转 诊 到 位 率 100%,,住院分娩率 100%
二、高危孕产妇诊断及上报范围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
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
具体上报范围为:1、孕妇进行高危妊娠产前评分达 5 分者须按常规要求上报妇保院项目办
评分标准参照卫生部《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见附件 3)
2、孕妇出现不明原因的头痛、头晕、下肢浮肿、阴道流血、腹痛、休克时等不适症状
三、管理程序(一)筛查、评分与登记 各单位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严格根据《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附件 2)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高危评分实行累分制(高危因素有两项以上的,其分数累加)
发现高危孕妇要及时建档管理,按年度编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好红色标识或盖高危章,并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记录
(二)报告与反馈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辖区新增的高危孕产妇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产科门诊及住院新增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