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法律规范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统称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与薪酬管理,有效地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制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业绩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部长参照执行。第二章绩效管理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一)守法遵制原则。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二)差别原则。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如实反映被考核者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避开平均主义;(三) 反馈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考核者,以便于被考核者准确认识所作出的业绩和所存在的不足;(四)责权利对等原则。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结合,激励与惩处相结合,以便于调动被考核者积极性。第四条绩效考核的方式总经理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第五条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总经理的年度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总经理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总经理以外的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由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月度绩效考核第六条 月度绩效考核由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实施,考核对象为总经理以外的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第七条 月度绩效考核主要为业务完成情况的量化指标考核,考核指标见《中高层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表》(附件 1)。第八条 月度绩效考核的程序.1. 每月 25 日前,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数据来源部门(考核部门、考核责任人)提供的数据进行初步打分处理后,提交绩效管理领导小组.2。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每月 30 日前完成当月的绩效考核,综合管理部负责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总经理审定。3。总经理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面谈和确认,综合管理部根据确认结果计发上月绩效工资。第九条 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允许大于 100 分,但最高不超过 120分。第十条 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月绩效薪酬,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办法第五章.月度绩效考核连续 2 个月或一年内累计 3 个月月度绩效考核低于 70 分的,或者,月度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