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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质量保证体制提升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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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质量保证体制提升途径 制定相关政策,从制度上保障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制度建设以 1990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标志,这是我国目前为止最为系统、专门性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政策文件。自 1994 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育工作评估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法规文件,如《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教高[1995]67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1]4 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2024]2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24]1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24]1 号)等[1]。这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及意见的出台,从制度上保障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的合法性。 成立相关负责机构,从组织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作为最高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负有重要责任。教育部下属的各部门均负有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职责。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教育工作评估;高等教育进展规划司负责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社会科学讨论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组织和实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讨论基地评估;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和专业专项评估,各省市教育主管机构也都设立了相应的评估与监控组织机构。 开展系列评估活动,从实践上推行 1994 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育评估,对 1976 年以来新建本科院校进行合格评估,1996 年教育部对办学历史长、水平较高的 100 所左右的重点大学进行优秀评估,1999 年教育部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高等院校进行随机评估。“到 2000 年底,已有 171 所高校通过了合格评估,16 所高校通过了优秀评估。至 2001 年,有 26 所高校通过了随机性水平评估。”[2]从 2024 年开始,教育部每 5 年一次组织专家进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由此正式确立了 5 年一轮次的评估制度。 社会评估机构参加,初步构成多方参加的评估体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涌现了一批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相关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如广东科学管理讨论院、网大、中国校友会网等民间机构。这此民间机构都主持了对大学的排名,并将大学的排名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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