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养老保险法律机制的建设 本文 一、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别性 1、高校老师群体的特别性 高校是大学、专门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一般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高等学校是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它是从属于事业单位的一个典型组织。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高等学校的服务宗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是只追求某个特定群体和集团的利益;高等学校属于非生产经营组织,以生产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为主要劳动成果,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其经济效益;高等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1]。它的经费来源有的需要高家的财政支持,以及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高等学校是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总人数中有一半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是培育人才主要依靠的力量;高等学校一般是独立的实体组织,各高等学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高校老师养老保险范围的特别性 在高校除合同制工人实行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外,其余高校老师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停留在离、退休制度的阶段。高校老师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部门和自己学校负担,离、退休高校老师也由原单位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导致了不同地域、不同高校间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把民办老师的社会保障排除在外,使得我国老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出现了偏好发达地区、公办学校、重点院校的风气。这将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进展。 3、高等学校养老保险立法的特别性 我国高等学校的养老金制度仍基本沿袭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所确立的、资金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体制,养老金基本全部来自于政府当期财政拨款,个人也不需缴费,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然而,我国的高校老师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散乱,制度缺乏法律规范化,也没有明确可依的制度。我国高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维持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于企业,我国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对滞后。 4、高等学校养老金支付的特别性 我国高校老师的离退休费一直由国家和高校统一发放,每年列入国家和高校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同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在统筹基金中发放。另外,在人员流动方面,高等学校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账户,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进行衔接和转移,这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损害了老师的正当权益。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养老金发放还是以退休前档案工资为依据,这种办法与社会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