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關法規條文摘錄一、童工 第 15 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二、未成年工 勞部發[1994]498 號第 2 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 64 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65 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勞動部發[1994]年 498 號第 6 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 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二)工作滿 1 年;(三)年滿 18 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非志願勞工勞部發[1994]118 號第 4 條: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職工
四、協迫與騷擾勞部發[1994]118 號第 8 條: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的職工集體宿舍限制工人人身自由
五、不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12 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六、最低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48 條:國家實得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 號第 54 條:勞動法第 48“”條中的 最低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下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勞部發[1994]409 號第 3 條第 3 點: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