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法律硕士新大纲指南 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略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
没有实质变化第十五章:偷税罪 改为逃税罪
增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 第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第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