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指南针司考理论加强班堂前自测题—合同物权答案解析1
答案:B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4 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5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9 条第 2 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答案:B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4.答案:D解析:(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3)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为抵押权人(债权人)与抵押人(不一定是债务人)5.答案:BD解析:(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