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修改草案(初稿)章节原 文拟修改条文理 由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此条保留。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妇女组织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妇女法修改新增的基本原则,有必要补充进地方性法规中,更加突出基本原则在推进我省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中的指引作用。 第 4 款增加“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内容与妇女法对应;增加“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使妇联工作说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背景涂黑部分为修法另一种方案。说明:1、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新增的内容,背景涂黑部分为修法另一种方案。2、现行实施规定未做章节划分,本初稿划分章节是为了便于阅读。3、将现行实施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部分调换,与妇女法保持一致。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职能表述更加完整。 第 4 款补充“或者单位”使范围更广泛,增加“并予以答复”起监督作用。 第 5 款原文“保障”改为“维护”,使群团组织的维权工作定位更加准确。 第三条(新增)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照妇女法,且在实际工作中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