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影响因素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等,具体资料请见: 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
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假如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 33%的所得税
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
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
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 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