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项目部预算签证管理工作。1.2现场签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办理。1.3现场签证应有工程或经营人员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1.4现场签证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工程、经营及预算人员应及时催促施工单位按期上报,逾期不得补办。1.5图纸外经济签证由预算部负责;隐蔽签证由工程部或经2.管理制度2.1隐蔽工程签证: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隐蔽前向监理提供待签证资料,监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过审核2.2经济签证:2.2.1施工企业必须在待签证事件发生前一天通知预算部、事件发生后后两个工作日内提报经济签证资料,需要签证时间的发生始末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见证。所有经济签证必须有工程及预算见证人员签字方可作为结算资料,且签字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三天。2.2.2预算员应对每个签证单造价进行事前初步估算,估算造价大于 2 万元小于 5 万元时,应另由工程部主任签字确认;估算造价大于 5 万元小于 10 万元时,应另由项目副经理签字确认;估算造价大于 10 万元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2.2.2经济签证资料中只允许出现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量的描述,一般不得出现具体的单价及总价。签证资料分别保存在预算员、工程部、施工单位处,原件存于预算员处,作为结算时审核依据。3.附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