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1、井下高压供电网络由机电运输科技术室依据我矿开拓生产布局整体设计,方案报专业副总及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由供电队组负责管理。2、井下低压供用电由供电队组及各用电单位负责,各用电单位要严格执行负荷审批制度和拆接火制度。申请用电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用电负荷情况,到机电专业组电管组进行审批。3、机电专业组电管组应当依据用电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予以审批,制定供用电方案并绘制供电系统图,经机电专业组技术员经批准后方可供电。4、进行负荷审批时,必须严格计算最远点短路电流的大小及各种保护的整定计算,确保供电线路安全。5、对审批完的用电方案,机电专业组要在 2 日内到现场核实,符合审批方案及安全供用电要求时方可供电。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8、采掘电工要持证上岗,使用的电工工具要符合耐压等级等要求,统一使用 0.1kV~10kV 试电笔。9、非电气维修人员或非专职操作工不得操作电气设备。10、采、掘供电应该分开。11、回风巷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12、井下电气设备不得带电检测、修理、搬迁。需停电时必须要有停电申请,由专人停电并悬挂停电牌,必要时设专人看管上级停电开关,严禁捎口信或约时停送电。13、井下各配电点处应悬挂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14、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供电设备应设瓦斯电闭锁装置。15、局部扇风机必须要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根据相关规定搭接电源,每月由通风队组试验一次,并仔细做好试验记录。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所有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瓦斯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