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电气防爆安全工作是矿井安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此结合我矿机电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质量完好标准》及《操作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工作要求1、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转、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禁止继续使用
3、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经使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更换
4、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5、井下电气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
6、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 100%,动作率达到 90%
7、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 100%
8、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9、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 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 100%
10、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之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必须进行防爆性能和电气性能检验,由防爆专职验收人员验收合格之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电气管理必须建立以下资料:(1)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和电气保护性能的检验记录
(2)小型设备及电缆的修理、试验统计记录
(3)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检测修理记录
(4)典型电气事故记录和事故报告
(5)采煤、机掘、普掘工作面的供电统计资料
(6)井下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
13、井下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局扇风电闭锁、各种电气保护装置
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办法,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
2、坚持例会制度,机电系统每个月至少召开 1 次由机电矿长主持的机电例会,解决井下防爆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