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检身工安全操作章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操作章程适用于井口检身工。第 2 条 井口检身工应完成以下工作: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二、上岗条件第 3 条 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 4 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章程规定。2.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三、安全章程规定第 5 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第 6 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第 7 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符合要求。第 8 条 禁止在距井口 20m 范围以内抽烟和使用明火装置。四、正常操作第 9 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根据检身要求操作。第 10 条 要求对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第 11 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第 12 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改正,并进行汇报。第 13 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 20m 范围以内吸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第 14 条 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它规定)。第 15 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矿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第 16 条 外单位入井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第 17 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实行应急措施。五、收尾工作第 18 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