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后,怎样处理原企业的职业病病人某制鞋厂因长期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被另一大型鞋业集团公司并购
制鞋厂合并到鞋业集团公司后,在岗员工由集团公司重新安排了工作
蔡师傅是原制鞋厂的一名职业病病患,已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级伤残
原制鞋厂根据枟工伤保险条例枠的有关规定,对难以安排工作的蔡师傅一直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制鞋厂被鞋业集团吞并后,蔡师傅的伤残津贴突然被停发了
最初,蔡师傅还以为新公司领导比较忙,公司合并的事多,可能临时忘了发放伤残津贴的事;可是两个月后,蔡师傅仍然没有领到伤残津贴
蔡师傅不得不给集团公司领导打电话询问原因,集团公司领导在电话里答道:“你的职业病是由原单位造成的,伤残津贴也是原单位决定发给你的
我们把你们原单位吞并后,要求所有员工都要上班,新公司不养闲人,所以,你只能来公司上班
公司不可能再给你发什么伤残津贴,假如你不来上班,说不定哪天公司还会辞退你
”一周后,蔡师傅果然接到了公司发给他的辞退通知
公司就这么把我辞退了
”蔡师傅火冒三丈地说,“我要告你这新公司
”当天下午,蔡师傅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撤销鞋业集团公司对他的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为他补发伤残津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支持蔡师傅的请求吗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该支持蔡师傅的仲裁请求
其理由如下: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54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从这样一条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鞋业集团公司辞退蔡师傅的决定和停发伤残津贴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