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享有的权利①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 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③ 休息休假的权利;④ 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2)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① 完成劳动任务;② 提高职业技能;③ 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④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道德;二、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当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三、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劳保用品要求《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本条中“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