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报废、销毁和更换制度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法律规范劳保用品监督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过程当中的人身损害事故和职业危害。针对劳保用品的更换、报废和销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1、劳保用品过期和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矿领导。由矿长指派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报废认定。2、过期报废的劳保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3、销毁劳保用品时,应当由安全科等相关单位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销毁。4、更换劳保用品需以旧换新,旧劳保用品需符合相关报废规定,出具备关部门认定结果或矿领导签字。5、严禁以更换的名义造假,套取矿上相关劳保用品,一经查出轻则罚款、开除离矿,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劳保用品由于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7、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保用品要及时上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