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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精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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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京劳审字 20XX 第 23XX 号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XX 年8 月 8 日 21 时许,XXX 在海淀区学院路 768厂宿舍小区 16 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 XXX 的凤凰牌自行车 1 辆及事主 XXX的三枪牌自行车 1 辆,后被抓获。赃物价值共计 140 元。 审查中,XXX 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XX 年 8 月 8 日 21时许,XXX 在海淀区学院路 768 厂宿舍小区16 号楼下,盗窃事主 XXX 的凤凰牌自行车 1辆(价值 40 元人民币),盗窃事主 XXX 的三枪牌自行车 1 辆(价值 100 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 XXX,XX 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 XXX,XXX,XXX 及事主XXX,XXX 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 亦供认不讳。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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