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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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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 年 3 月 24 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附则 7 章 38 条,自20XX 年 3 月 24 日起施行。下面就来和我一起看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 23 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XX 年 3 月2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 年 3 月 24 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XX 年 3 月 24 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进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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