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一、报告要求(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有关信息。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1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根据本制度报告: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2、病患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3、病患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4、病患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5、病患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进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二、事件调查处理(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该积极主动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开、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二)医政科积极主动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仔细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三、监督管理(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探讨后予以相应处罚。(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善,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善情况。四、附则(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病患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二)根据对病患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 2 人以下轻度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