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要求(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
实际工作中控制在 30 公里/小时
(2)机动车辆在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别情况限速规定见下表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15 公里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没有警示标志处、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暴等危险货物时 10 公里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 30米内时 5 公里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3 公里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五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 6%以上,能见度在 10 米以内时,应当立即停止行驶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抢救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5)机动车辆在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① 提前减速
② 通过铁路道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遇道口发出停车信号时,应停车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 通过铁路道口时,如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距道口 10 米处能看到100 米以外的火车,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如不能看到 100米以外的火车,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 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⑤ 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允许随意改线,并尽量避开通过铁路道口,如必须铁路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⑥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铁路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员应当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实行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离开道口
⑦ 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辆频繁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6)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两米以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