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平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住建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方法
〔建质[2011]111 号〕的要求和市住建委、城建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和平安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及分公司、总承包部负责人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及执行经理
本方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状况及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一〕工程质量平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二〕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三〕施工现场质量、平安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四〕施工现场进展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
吊装及安装拆卸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作业时,企业负责人要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带班检查;〔五〕工程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职责权限:〔一〕组织、参加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平安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检查;〔二〕组织工程负责人带班情况考评;〔三〕组织平安生产交接班会议、讲评质量平安管理工作重点;〔四〕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