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生效,该解释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身体的权利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它完善了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不统一的实际问题
笔者拟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同行
一、如何理解被抚养人的范围 《解释》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正确理解此条款,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 21 条、28 条及 29 条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
“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