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印制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上海分部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聘用中国雇员提供人事管理及相关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 定 义下列名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第一条 “中国雇员”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聘用的中国公民
中国雇员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
中国雇员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二条 “聘用费”系指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雇员的费用,包括:(一)支付中国雇员的工资(限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工资的,不代发工资的应在附件中予以约定)
(二)支付甲方的服务管理费,其中包括:1、乙方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为中国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费用; 2、补充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福利费(可供乙方选择); 3、甲方对乙方所聘中国雇员进行人事服务及管理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补偿性费用和赔偿金1、“经济补偿金” 系指乙方解聘中国雇员应付给该雇员的经济补偿性的费用(经济补偿金=雇员本人月平均工资×在乙方工作的年数
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雇员本人月平均工资 =雇员被退回甲方前 12 个月的工资总额÷12)
2、“赔偿费” 系指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聘中国雇员给其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除应全额支付给该雇员应得的工资收入外,并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3、“额外经济补偿金” 系指乙方解聘中国雇员,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章 总 则第四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甲方中国雇员工作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