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_(国发〔1978〕104 号)1978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_(国发〔1978〕104 号) (1978 年 5 月 2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 20 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75%发给;连续工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70%发给;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60%发给。退休费低于 25 元的,按 25 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 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 35 元的,按 35 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假如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