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2006 年第 11 号《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已于 2006 年 11 月 9 日经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2006 年 11 月 24 日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违背;(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 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