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标 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 建设单位: 。1.2 施工单位: 。1.3 工程名称: 。1.4 工程地点: 。1.5 运距: 。2、合同标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混凝土浇注泵送方式、混凝土浇筑工程部位及技术质量要求,详见合同附件。3、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3.1 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北京市标准 DBJ01-6-90《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合同约定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进行验收签字确认。3.2 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如出现数量与交付验收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必须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3.3 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4 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甲方组织会同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责任,并共同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出厂产品质量责任原因,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5 乙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必须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如甲方责任原因,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4、价款结算及支付4.1 依据合同标的、供货数量及工程技术质量要求,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在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应在 45 天内办理价款结算手续。如甲方逾期或拖延不与乙方办理价款结算手续,乙方有权按其合同约定的标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运输发货单的数量追索其甲方支付价款的权利。4.2 价款结算依据及方式采用下列第 款。(1)甲乙双方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