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法律责任 本章共 5 条,分别对拒绝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政、军机关和工、青、妇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这不仅是宪法、国防法的原则要求,也是本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法根据国防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负有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义务
例如,“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八条、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