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家交易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独家交易协议 摘要:供应商与销售商出于各自的利益目的,往往会在交易中达成独家交易的协议,如划定销售商的销售区域、给予销售商在销售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并约定了违反该等协议时的处罚原则,该等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供应商或销售商交易的自由,进而也对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影响,甚至限制了市场的竞争,该等协议是否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需要通过综合的分析来判断其法律效力
关键词:独家交易、限制竞争、合理性分析 一、独家交易协议的概念 独家交易协议(exclusive dealing agreements),又称为排他性交易协议,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主要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独家交易协议所确立的是排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与合同另一方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关系,如销售商同意买断一家供应商所有商品,或者一个供应商同意将其全部商品销售给一家销售商
除此之外,该等协议中还有可能约定销售商超出特定的地区、与特定地区之外的客户发生交易的违约责任
独家交易协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协议的主体为独家供应商(上游企业)和独家销售商(下游企业),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经营领域,且两个经营领域具有上下游关系,如生产商和批发商、生产商和零售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
第二,协议的内容包括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上游企业承诺在某个市场或市场某个领域内只是向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下游企业提供某种商品,并且不论是上游企业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下游企业的要求而作出这样的承诺
二、关于独家交易协议的立法比较 独家交易协议对于竞争的排除是明显的,美国、欧盟等对此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制,或者明确了豁免类型
(一)欧盟竞争法 欧盟委员会对独家交易协议发布了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