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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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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英文译本】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 535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9.18 【实施日期】2008.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唯一标志】108577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5 号)(相关资料: 法律 1 篇 部门规章 10 篇 司法解释 1 篇 地方法规 76 篇 裁判文书 348 篇 相关论文 44 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8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第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 00 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1 篇)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 5 篇)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 38 篇 相关论文 1 篇)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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