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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989号

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989号_第1页
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989号_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98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天山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北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某,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新疆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田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商业养老保险金应当在我退休后,由我领取,天山制药公司属于代领行为,其应当将该养老保险金返还给我。另我退休后又被天山制药公司返聘,我领取的是应得的酬劳,不是天山制药公司返还的养老保险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以上事实有《个人养老保险证》,保险公司付款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当事人陈述及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问笔录等在卷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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