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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_第1页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_第2页
案 情原告朱某(女方)、被告蔡某(男方)于 2024 年 6 月非婚生育一男孩,生育后该孩子由被告蔡某抚养至今。双方于 2024 年 7 月就孩子抚养及其他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1 份,约定孩子归被告蔡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蔡某负担,被告蔡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产育费、生活费等人民币 5.6 万元,并约定双方今后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及原告朱某同意不再探视孩子等。后原告朱某以双方约定原告朱某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依法行使探望权,每月二次带孩子到原告朱某处生活各 1 天。本案经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经主办法官主持,上诉人、被上诉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上诉人朱某依法享有对其与被上诉人蔡某之非婚生子探望之权利。朱某可自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该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对其进行探望。探望时间为每年逢双月的第一天早上九点半到十一点,探望地点为潮州市枫溪区某村治安队。法官评析1.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发生探望权纠纷的时候,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也应该让双方尽量化解矛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本案原、被告在自行达成的协议中虽然对双方非婚生子的探望权作出原告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卑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是行使自己做父或母的权利,也是履行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此,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同意今后不再探视孩子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原告作为非婚生子的母亲,有依法行使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被告作为非婚生子的父亲抚养该孩子,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中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肯定了原告享有的探望权,并促成双方对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最终调解解决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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