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 年 2 月 14 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 117 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 年 2 月 20 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 117 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 年 2月 25 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 117 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 1,053,001
63 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 117 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