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 条、第 228 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 79 条至第 83 条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二)含义和范畴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 1988 年《国际保理公约》和 2001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 年 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三)生效要件不同根据《物权法》第 228 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1、应收账款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