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本条例旨在对在海上弃置物质及物品,及将物质及物品倾倒入海及倾倒至海床下,加以管制 ,以及就有关连事宜作出规定。 (1995 年制定) [本条例(第 V 部除外)] 1995 年 4 月 1 日] 1995 年第 131 号法律公告 (本为 1995 年第 18 号) 第 466 章 第 2 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2000 年第 34 号第 3 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 VIII 部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公约国”(Convention State) 指属在 1972 年 12 月在伦敦协定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料污染海洋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的缔约成员的国家; “主席” (Chairman) 指根据第 28(1)条委任的主席; “局长”(Secretary) 指根据第 4 条指定的局长; (由 2000 年第 34 号第 3 条增补) “技术备忘录”(technical memorandum) 包括对技术备忘录作出的修订; “香港飞机”(Hong Kong aircraft) 指在香港注册的飞机; “香港海事构筑物”(Hong Kong marine structure) 指由在香港居住的个人或由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法人团体所拥有或租用的海事构筑物; “香港船只”(Hong Kong vessel) 指根据《商船(注册)条例》(第 415 章)在香港注册的船只或根据《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 313 章)须领牌的船只; “海”、“海域”(sea) 指在平均大潮高潮时被水淹没的范围,并包括在平均大潮高潮时有潮水流动的河口或海汊及海峡、小湾、海湾或河流的水域; “海事构筑物”(marine structure) 指海上的平台或其他人工构筑物,但不包括喉管; “许可证”(permit) 指根据本条例发出的许可证; “船长”(master),就任何船只而言,包括在当其时掌管该船只的人; “船只”(vessel) 包括─ (a)船舶、中式木船、艇、动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飞机,或用于航行的其他类别的船只;及 (b)在香港或香港水域内的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装以用于航行的其他类别的船只;“焚化”(incineration) 指燃烧物质及物品,以藉热力将其毁灭; “减除海洋污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