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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完善论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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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之完善 焦琰茹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全面概括司法实践中起证明作用的材料,建议立法补充相应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讼规定的各种子证据的归类和排序存在缺乏逻辑性和实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调整。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它是实现诉讼目的,完成诉讼任务的依据。案件发生后,其客观事实不可能重视,只能依靠依合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正确裁断。这种制度的确立是正当程序精神的体现,是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弘扬。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已为我国学者达成共识。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很多疏漏,法学界目前对证据制度的讨论大多也集中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及举证等问题上,而对证据种类的立法及司法操作等相关内容则鲜有触及,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规定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种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与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相对照就存在遗漏。 首先,自诉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没有被吸收到证据种类当中。有学者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可以适用被害人陈述替代自诉人陈述来裁判案件。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3 项的规定,被害人与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当事人的相关类型,是各自分别独立的诉讼主体,他们在诉讼中分别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履行不同的诉讼义务。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仅存在于公诉案件中,自诉案件中无被害人这种诉讼称谓。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把这两种人的陈述混为一谈。第二,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此类案件中,自诉人陈述对案件的受理,事实的查清以及最后案件的裁判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地位和作用与被害人陈述相同。这时,案件的自诉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被害人已经死亡,自诉人陈述根本不是由被害人做出的。所以,刑事诉讼第 88 条规定起诉前的自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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