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民商法前沿论坛第 350 期实录曹守晔 高级法官,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0-8-19内容提要: 5 月 13 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合同法》立法专家,《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主笔起草人曹守晔教授,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为人大师生在明德法学楼 601国际学术报告厅做了题为“《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与理论创新”的主题演讲。本次论坛由我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轶老师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周友军老师担任评议人。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孟强同学担任主持人。 曹老师首先从宏观层面谈论了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中的意义。他认为,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其统一了法律的实施。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并且我国法律尚存在规定过于原则的特点,各地方法院的法律素养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很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状况。而司法解释的存在正是应对这种情况,为统一各地法院的司法适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对立法而言,司法解释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和我国经济改革的过程相似,我国立法也采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逐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解释的规定往往对以后的立法工作起着有效的指引作用。此外,司法解释对公民法人的生活,也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理论创新层面,我国司法解释也有其意义所在。司法解释往往集中在理论矛盾非常突出的地方,面对这些争议,曹老师强调司法解释除了重视比较法研究和全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外,也非常重视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但曹老师同时指出,立法研究和学术研究是不一致的,立法研究的特征不在于批判,而是对法律的完善、建设与发展。立法研究是围绕实践、针对问题,基于立法的研究。进行立法研究除了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还要有问题意识,并且必须要保证解释内容的易于理解。 随后曹老师详细地讲述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曹老师认为司法解释一主要针对的是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即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而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的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就具体制度而言,曹老师主要选取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效力认定、代位权、请求权竞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缔约过失、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可撤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