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的四大问题实践分析 公司运营与律师实务 加入时间:2008-10-29 9:16:05 中国律师精英网 点击:90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何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不仅要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熟悉掌握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预防措施。本文针对企业最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的四个方面,谈谈防范法律风险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四人,其中刘某拥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6%的股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刘某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其他股东同意,刘某将其股份的 33%转让给赵某,并于 2005年 1 月 11 日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刘某将其所有的 33%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转让费 500 万元。公司向赵某发放了股权证明书。赵某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经刘某推荐,赵某成为公司的总经理。在赵某经营下,公司业务发展很快。2005 年底,赵某作为公司股东,分得红利 20 万元。到了 2006 年 8 月,刘某以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股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协议。赵某不同意。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某已经向刘某足额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公司向赵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赵某也实际参加了公司经营活动,并且取得股权分红的实际利益。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必要要件,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可以认定赵某与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 [风险要点] 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途径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通过原始投入,发起设立新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第二种情况是存续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第三种情况是存续公司的原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而吸纳新股东。在第三种情况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自愿协议转让股权,第二种是司法机关通过拍卖股权抵债,投资人以竞买方式获得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分析公司股东形成的过程中,风险源主要来自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1、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既有股东的变化,也有资本的变化,其风险源主要是两个方面,即新增资本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公司股份;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