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利能力”与法律资格疏义 郑永流 人格、“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三词剪不断理还乱之局面己久,使用者随心赋意,是其原因,追至历史深处,翻译者有其责,也日渐为人看出。囿于译界的约定俗成之说,只好将就凑合,听任它们纠缠至今。但不时受学生追问,与其以约定俗成来回应且还不易使人明白,不如索性今多费些笔墨,以愿日后少费些口舌。 一、人格的含义 人格的西语表达例如有:英语 Personality,德语 Persönlichkeit,法语 Personalité。这三种语言中的 Person 也可作人格来理解,它还有与生物意义上的人(拉丁语 Homo)相对的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人的含义。当人们在社会文化意义上用 Person 指称人时,这个人是有社会文化身份的,所以,人们常将 Person追溯到拉丁语 Persona,它指戏剧面具和戏剧角色,或演员面具和演员角色。对 Persona 的身份含义进行抽象,人们便把 Person 当作人格即作为社会文化意义的人的资格来理解。 由于 Person 有人和人格两种含义,为了区别两者,专指人格的英语、德语和法语用了上述另外的表达:Personality,Persönlichkeit,Personalité 等,这些表达,在前人对之的解释基础上,我以为: 一指作为社会文化意义的人的资格。它是人的本性内核,表明人是一个精神的存在,价值的存在,意义的存在,而不是一个物理的和生物的存在,还反映出人与自我的关系,即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更非客体; 二指人的作为主体的能力、素质和才能。因为作为社会文化意义的人,需有自我决定、自我意识和自我支配等自治的能力,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其他动物一样,由于缺乏这种能力,被动受制于自然,人从生物意义上的人演进到社会文化意义的人的过程,就是这种能力不断培养和增强的过程,藉此能力,人方才成为社会文化意义的人,资格还需要基于各种能力去实现。 三尤指向具体的人的品格和特点的整体,以及人与他人和环境的适应性。因为人作为主体是唯一的、不可混淆的和不可替代的,每个人凭借其品格和特点与他人区别开来并影响到他人,通常所讲的个人人格魅力便指此。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人又处在与他人和环境的关系之中,在我-你关系中形塑自我,人的社会化是不可回避的。 综合看,人格的这三重非法学含义:资格、能力和品格,各有重心,又相互关联,终极上,能力和品格源于资格。因而,没有一个单义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人格定义。但人格的这三重非法学含义的界定并不自动解决法学中的种种争议,下面...